報考·專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注冊建筑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筑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并按照本細則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全國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建筑師考試、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制定頒布注冊建筑師有關標準以及相關國際交流等具體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以及協助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選派專家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人事主管部門聘任。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