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專區
文號:國人部發〔2005〕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水利(水務)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干部部、總后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水利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勘察設計行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表:1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新舊專業參照表(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事部
建設部
水利部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包括水利樞紐、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引調水、灌溉排澇、城市防洪工程、圍墾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英文譯為: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建設部、水利部組織成立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的考試大綱和試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工作,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建設部、水利部、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八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
第九條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設部、水利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
第十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