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專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和規范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素質,提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現將《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造價工程師在工程建設經濟活動中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造價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配備造價工程師;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按需要配備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